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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
2019-01-28 09:44   审核人: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对外公务活动中

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

 

国际交往中互赠礼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是增进双方友谊与合作的一种手段。本着“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厉行节约”的原则,并遵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采购、定做和赠送礼品的原则

根据外宾的国别、民族、信仰、身份和对我校所做贡献的大小,区别对待,适量适度掌握。

(一)采购或定做用于外事活动的礼品时,要充分考虑其民族和地方特色,采购或定做礼品时要注意内外有别,既要物美价廉又要弘扬中华文化。

(二)代表学校赠送的礼品一定要有学校的徽标和中外文的校名,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学校的影响并赋予普通以内涵。

(三)赠送境外教育学术机构的礼品与赠送外宾个人的礼品要区别对待,前者要便于展示。

第二条 赠送礼品的对象

(一)应邀来校访问的外国代表团或国外合作单位和个人;

(二)捐款或捐赠设备给我校或对我校建设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

(三)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教师或技术人员或来校访问的知名学者;

(四)我校代表团临时出访的境外教育学术机构和个人。

(五)在我校工作并有突出表现的外国专家和外国教师。

(六)其他应赠送礼品的外宾。

第三条 赠送礼品的标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一)对于身份高贡献大的外宾,可赠送一百元左右的礼品。

(二)对于不计报酬为我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合作有突出贡献的外宾,可赠送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礼品。

(三)对于境外教育学术机构,可赠送两百元以下的礼品。

(四)对于与我校有友好往来的一般外宾,可赠送五十元以下的礼品。

(五)对于其他一般外宾,可赠送二十元以下的小纪念品。

(六)对于来访团组,应根据团长和团员的不同身份区别对待。

第四条 礼品的管理

(一)领用礼品时填写《礼品赠送登记表》,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二)《礼品赠送登记表》要妥善保管备查,以避免礼品重复赠送。

(三)礼品由学校或合作交流处统一采购或定做,专人管理。

第五条 外国人赠给我校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物品,如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等必须到合作交流处登记、转交国库。

第六条 外国人赠给我校单位或个人的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必须到合作交流处登记,然后根据需要由学校领导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七条 外国人向我校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包括表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第八条 外国人赠给我校单位或个人的礼物,由合作交流处统一登记、收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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