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政策

    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5-05 16:42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210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为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68号)要求,制定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已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117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市、区)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鲁办发电〔202268号)要求,为做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是指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等落实有力、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市、县(市、区)。

    第三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的遴选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遴选对象为各市、县(市、区)。

    第六条 遴选依据主要为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遴选4个左右设区的市、10个左右的县(市、区)。

    第七条 申报市、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和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将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综合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区域内职业教育跨部门协商(调)工作机制。将职业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重要依据。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和落实“一地一案”,明确区域内任务分工和督查要点,逐项落实部省共建职教高地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好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二)着力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根据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管理职业教育。落实职业院校在内设机构、岗位、用人、招聘等方面自主权及有关绩效工资政策。配足配齐教师,落实20%编制员额由职业院校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政策。切实保障资金资源支持,全市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1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达到省定标准。落实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支持职业院校按类型教育特点面向市场开放办学的具体措施。

    (三)大幅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供给能力。保持职普比大体相当,积极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县域内所有中职学校达到设置标准,并有一所优质中职学校。主动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专业设置、学校布局与区域产业匹配度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号)和国家6部门、山东省11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建设共享性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发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岗课赛证”融通、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深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不断提升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乡村振兴、制造强国等国家战略,以及我省“八大发展战略”,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五)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要求出现较大偏差,引发不良影响和较大舆情的市、县(市、区),以及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未打通的,以学费、住宿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和生均拨款水平(不含上级专项资金)出现下降的,予以减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本地自评工作,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

    (一)申报材料。

    1.编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市、县(市、区)申报书》(附件1)。

    2.填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评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牵头成立由行政部门、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院校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的市、县(市、区)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拟入选市、县(市、区)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入选市、县(市、区)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在符合承担试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激励对象优先纳入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

    (二)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对激励对象予以倾斜支持。

    激励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的11月印发申报通知,12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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